石家庄欧亚惠通与高阳县三牛农机配件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冀01知民初849号
案 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裁判日期:2020年04月13日
(2019)冀01知民初849号
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安家庄。
法定代表人:冯金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阳县三牛农机配件经销处,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庞口市场南区3栋7号,经营者索安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旺,男,高阳县三牛农机配件经销处职工。
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阳县三牛农机配件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名称为“流体杂质分离装置”、专利号ZL201821300472.9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权利要求的侵权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8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于2019年6月7日获得名称为“流体杂质分离装置”、专利号为ZL201821300472.9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该专利至今处于有效状态。原告发现被告高阳县三牛农机配件经销处在保定市高阳县庞口市场销售预滤器,原告进行购买并将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经比对后发现,上述预滤器与本案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高阳县三牛农机配件经销处辩称,被告属于销售商,对于原告的专利情况不知情,主观没有过错。产品能提供合法来源,产品包装上标明了生产商,所以被告不承担或少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30万元赔偿金额没有法律依据。被告生产的产品与专利描述不同。专利文件描述不清晰,前后描述有矛盾有错误,原告的专利不应受保护。专利描述的结构与有益效果没有任何关系,专利中描述的第1、2、3、4、5、6腔体对分离杂质没有任何作用,专利结构不具有创新性。专利权不稳定,被告提供了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的九份在先专利证据,证明原告的专利权不具有新颖性。
经审理查明,专利号为ZL201821300472.9的“流体杂质分离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为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日为2018年8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6月7日,该专利权现为有效法律状态。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一种流体杂质分离装置,包括第一腔体、第二腔体、第三腔体、第四腔体、第五腔体、第六腔体和旋流管,其中第一腔体、第二腔体、第三腔体自上而下顺序布置,第二腔体与外部连通,外部流体首先进入第二腔体,然后流入第四腔体,第四腔体上部与第二腔体连通,第四腔体下部与第三腔体连通,第五腔体位于第四腔体内部,第五腔体下部与第一腔体连通,第六腔体位于分离装置的中心轴线位置,第六腔体上部与第一腔体连通,第六腔体下部具有流体输出开口,其特征在于:第二腔体内部设置有用于分离流体中杂质的旋流管,旋流管以分离装置的中心轴线为中心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第三腔体为杂质收纳腔并具有杂质输出口,第一腔体为已分离出杂质后的流体收纳腔,待处理的含杂质流体由外部进入第二腔体,经旋流管分离后进入第一腔体,最后由第六腔体输出至外部,分离出的杂质进入到第三腔体,并适时排出。
高阳县三牛农机配件经销处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索安明,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庞口市场南区3栋7号,经营范围:农机配件批发零售。
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李洪磊向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9年6月13日,该公证处公证员苗立荣、刘晓宁与李洪磊来到河北省保定市商阳县庞口汽车农机配件城南区3栋7号门口标有“三牛小麦玉米收割机配件”的店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李洪磊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铺购买了一个预滤器,以现金方式支付了人民币190元,取得《三牛小麦收割机玉米收获机割晒机配件大全》票据一张、名片一张。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对店铺部分场景及所购物品、票据、名片进行拍照、封存,出具了(2019)冀石兼证民字第05781号公证书。
在庭审中,将被控侵权产品“预滤器”与原告提交的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也系一种流体杂质分离装置,包括第一腔体、第二腔体、第三腔体、第四腔体、第五腔体、第六腔体和旋流管,其中第一腔体、第二腔体、第三腔体自上而下顺序布置,第二腔体与外部连通,外部流体首先进入第二腔体,然后流入第四腔体,第四腔体上部与第二腔体连通,第四腔体下部与第三腔体连通,第五腔体位于第四腔体内部,第五腔体下部与第一腔体连通,第六腔体位于分离装置的中心轴线位置,第六腔体上部与第一腔体连通,第六腔体下部具有流体输出开口,其特征在于:第二腔体内部设置有用于分离流体中杂质的旋流管,旋流管以分离装置的中心轴线为中心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第三腔体为杂质收纳腔并具有杂质输出口,第一腔体为已分离出杂质后的流体收纳腔,待处理的含杂质流体由外部进入第二腔体,经旋流管分离后进入第一腔体,最后由第六腔体输出至外部,分离出的杂质进入到第三腔体,并适时排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年费收据,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2019)冀石燕证民字第05781号公证书及证据保全实物,工商登记信息,庭审记录。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依法享有专利号为ZL201821300472.9的“流体杂质分离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受法律保护。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被告高阳县三牛农机配件经销处销售的涉案产品“预滤器”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为侵权产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系侵权产品制造商,对其请求被告停止制造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被告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销售的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因此不能免除共赔偿责任。被告提供在先专利证据证明原告专利权不具有新颖性的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本案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及被告实际经营情况,酌定被告高阳县三牛农机配件经销处赔偿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阳县三牛农机配件经销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专利号ZL201821300472.9的“流体杂质分离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高阳县三牛农机配件经销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高阳县三牛农机配件经销处负担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存杰
人民陪审员 曹淑贞
人民陪审员 刘国章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侯轶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