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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技术秘密与反不正当竞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盗窃等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  企业商业/技术秘密的甄别、管理和制度体系建设
       *  企业商业/技术秘密的综合法律保护措施
       *  与泄露、侵犯商业/技术秘密相关的纠纷解决与民事诉讼
       *  与泄露、侵犯商业/技术秘密相关的刑事立案及诉讼程序
       *  与侵犯商业秘密、不当利用他人商业标识、利用优势地位实施不公平交易、商业贿赂、虚假宣传、诋毁商誉等相关不正当竞争纠纷与诉讼


 
经典案例
副标题
侵害商业秘密损失的认定,需要注意商业秘密本身的特性和价值。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而使权利人获取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商业秘密的价值更多体现在其秘密性上。因此,侵害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不仅直接反映在因侵权而使产品销售数量减少、市场份额萎缩等方面,还包括商业秘密被公开后,其本身价值的减损。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客户名单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本院认为,上述司法解释并非意指只要是有较长时间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就应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相反,只有进一步考察主张拥有权利的经营者就该特定客户是否拥有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并且考察构成商业秘密的一般条件之后,才能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