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容器
副标题
专利权

*  提供专利技术信息检索和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  代理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包括医药、电子、机械、化工、生物、食品、高分子、计算机、通讯等领域的专利申请。
*  代理涉外专利申请,包括国内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通过PCT国际申请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
*  代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复审请求、无效宣告请求等事宜及作为原告或第三人的代理人因一方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  代理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和许可。
*  提供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权属纠纷案件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专利侵权分析、协助调查取证、申请专利行政调处及代理答辩、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及代理答辩、提起专利权属纠纷及代理答辩等。
*  代理专利海关备案及海关保护。
*  企业及地方政府专利战略策划和实施指导。


 
专利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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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就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公开”展开详细论证,在实物、发票、合同三者统一的前提下,实物是否改动的举证责任进行充分分析,法院认为在上述条件成就的前提下,认定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开销售行为作为现有技术抗辩不侵权的理由。代理人的举证、组织证据能力在本案中发挥重要作用,对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注要点专利权人对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权公告日前实施该专利的行为,并不享有请求他人停止实施的权利。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之前实施该专利,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并不为《专利法》所禁止,不构成侵权。在此情况下,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之前已经生产、销售完毕产品的后续行为,包括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即便其行为延续至专利权授权公告日之后,也应得到允许,否则即相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的规定,经比对,本院确认被告张瑞生制造、销售的被控侵权设备完全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6保护范围,为侵权设备。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依法享有专利号为ZL201821300472.9的“流体杂质分离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受法律保护。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被诉好莱福儿童三轮车与ZL201530386838.4号“童车(T400)”外观设计专利设计1基本相同,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为侵权产品。被告河北好莱福玩具有限公司应当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