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保密协议

2021-10-13

企业员工保密协议

甲方(企业):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乙方为甲方正式聘用的员工,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报酬,现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的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第三条 乙方对以下方面的信息没有保密义务:

(1)在签署本协议之时或之前乙方已经掌握的信息。

(2)该商业秘密在披露给乙方时,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共领域获得。

(3)该商业秘密是乙方从与不负有保密或禁止披露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

(4)乙方应法院或其他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通过口头提问、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而披露保密信息,在该种情况发生时,应要求相关法院或部门保守秘密,乙方应立即告知甲方,并做出必要的说明。

第四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乙方披露、使用有关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的,视为甲方已同意披露和使用,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的除外。

第五条 乙方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各项:

(1)乙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复印或摘抄甲方指定的涉密文件资料。

(2)一切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情报、文件、资料等都是甲方的财产,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给第三方或者自行使用。

(3)除为完成本职工作之外,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包括直接或间接地为自身或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4)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

(5)不得允许(出借、赠予、出租、转让等处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6)乙方在离开(辞职、辞退、被开除、自动离职或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等形式)甲方前,必须将履行本职工作期间,依法持有的与甲方商业秘密相关的所有资料归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不办理相关的退工手续。

(7)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而与甲方终止劳动关系,对甲方商业秘密仍负有上述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被甲方认为不再是商业秘密。该协议的效力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终止。

第六条 乙方承诺,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处任职期间所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       种(没有做出选择的,视为无限期):

(1)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2)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计算到         

甲方同意就乙方离职后承担的保密义务,向其支付保密费。保密费的支付方式为下列第      种:

(1)乙方离职时,一次性支付      元。

(2)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七条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处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第三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八条 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

第九条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涉及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当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交付载体,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者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造或生产流程、制作工艺、制作方法、专有生产技术、新生产技术、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技术指标、计算机程序、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等。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财产担保及涉讼纠纷等方面。

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如技术合同等)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和总经理决定应当保守的甲方的其他秘密事项。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双方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期限起始日至实际工作的最后一天。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

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四条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

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乙方甲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盖章)                      甲方:(签字)

住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签署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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