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5民初57129号
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潘红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茂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格,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昆仑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崔占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东开发区昆仑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崔占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北广电无线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市北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焦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宁宁,河北勤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爱上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简称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简称电信股份河北分公司)、第三人河北广电无线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河北广电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爱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茂成、张清格,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和电信股份河北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辉,河北广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高宁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爱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及第三人立即停止对我公司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侵害,并停止不正当竞争;2.判令二被告及第三人分别在其官方网站(www.chinatelecom.com.cn,www.189.cn)首页显著位置连续十日刊登声明、在《法制日报》之非中缝位置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判令二被告及第三人连带赔偿因侵害我公司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50万元、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5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支出5万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经合法授权,以独占形式享有中央电视台所有电视频道及其所含之全部电视节目通过IP电视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传播或延时传播)、提供之权利,并有权以自己名义针对侵权行为采取维权措施。我公司发现由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电信股份河北分公司及河北广电公司共同运营的河北电信IPTV向用户提供《2019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春节联欢晚会》节目(简称涉案节目)的“直播”“回看”服务,涉及CCTV1、CCTV3等多个频道。IPTV服务系我公司和二被告及第三人提供的主要商业服务,双方之间构成直接竞争关系。二被告及第三人通过IPTV直播涉案电视频道信号的行为,侵犯我公司享有的广播组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我公司认为涉案节目均构成类电作品,二被告及第三人通过IPTV直播涉案作品的行为,侵害我公司的复制权、广播权和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并且构成不正当竞争;退一步讲,即使法院认定涉案节目不构成作品,我公司认为也应当作为录像制品予以保护,二被告及第三人的直播行为同样侵犯我公司的复制权,并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二被告及第三人还提供涉案节目的回看服务,侵害我公司对具体节目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二被告及第三人的行为侵害我公司诸多权益,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商誉方面的不良影响,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辩称:一、爱上公司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首先,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央视国际公司)从中央电视台获得的权利并不包含诉讼权利的转授权,因此爱上公司对本案无权提起诉讼。其次,央视国际公司从中央电视台获得的授权没有明确的时限,根据其他生效判决显示,在相同的期限内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广影视公司)也在以中央电视台的独家授权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故爱上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获得的授权仍处于有效状态。再次,中广影视公司已经取得中央电视台3、5、6、8频道节目版权保护等工作的独家授权,故爱上公司无权就上述频道节目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提起诉讼。二、爱上公司无权就涉案节目主张著作权。首先,从节目性质和定位上来看,中央电视台作为中央媒体,其所有节目均是国家政策的宣传推广,而且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直接发文要求各地方广电单位必须接收并传播央视的节目;我们作为地方接收并传输了央视节目的整体信号,并非单独有选择的传播个别节目,如果因爱上公司的诉讼而停播,违背央视的社会定位和节目价值,同时也违反了公共利益。其次,涉案节目的独创性不高,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类电作品。再次,涉案部分节目的著作权权属不清,有的节目没有署名,有的署名既有央视、还包含其他单位,还有的只显示中央电视台台标,爱上公司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央视对全部节目享有著作权或者已经取得了著作权人的授权,因此爱上公司也不可能获得全部节目的著作权。三、爱上公司诉称我公司的“直播”“回看”功能,并不侵犯其著作权。首先,直播行为并不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广播权的保护范围,而我公司提供的“回看”仅针对7天内的节目,观看范围仅限于安装了电信宽带网络的特定用户,提供方式为点对点提供,用户并不能复制和下载,因此也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范围。其次,我公司所使用的节目信号来自于河北电视台的二级播控平台,并已为此支付费用,而二级播控平台与爱上公司的总平台是同一个整体,因此我公司无需再次获得爱上公司的授权。而且,在我公司与第三人河北广电公司的合作中,我公司仅提供宽带和接口对接,全部资源均存放在河北广电公司的二级平台上,应由河北广电公司承担涉案节目的法律责任。基于河北电视台负责全省电视节目播放、河北广电局负责全省电视节目监管地位的考虑,我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从河北广电公司二级平台上输出的资源是合法的。同时,我公司作为网络传输服务提供者,没有能力审核通过接口传输的节目是否侵权,也没有能力单独切断部分节目的信号传播,而只能是由河北广电公司切断整体信号的传输。四、我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我公司实施的传输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同一行为已经被专门法所调整的,不应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再次,我公司与爱上公司之间没有竞争关系,我公司的传播行为不会对爱上公司造成任何影响,且符合央视节目传播的最大化和社会公共利益。五、爱上公司主张的消除影响和高额赔偿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爱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电信股份河北分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的答辩意见。另外补充:一、中央电视台在授权央视国际公司之后,又将同样的权利授予中广影视公司,可以视为中央电视台用在后的授权否定了在先的授权,故爱上公司无权主张涉案频道及节目的权利。二、爱上公司同时起诉多个案件,部分案件中的节目存在重复诉讼。三、河北电信IPTV是由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运营,与我公司无关。请法院驳回爱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河北广电公司述称:一、国家每年对中央电视台有大量投入,要求其制作并播出政治经济文化娱乐等节目,用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中央电视台根据其职责按照国家政策制作电视节目并播出,播出后的频道信号也是按照国家政策进行传播,因此中央电视台无权对依据上述政策文件的传播主张权利,亦无权对其播出的频道信号主张著作权。故中央电视台对央视国际公司的关于电视频道的IPTV的授权无效,本案原告爱上公司亦无权主张相关权利。二、根据中央宣传部和国家广电总局的文件要求以及中央电视台的性质和职能,我公司必须对中央电视台的电视频道原封不动地、完整地接收和传输,否则属于重大播出安全事故,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我公司传输中央电视台的频道信号是按照政策法规的规定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并不涉及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问题。三、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的规定,IPTV属于广播电视,属于有线电视的范畴,是专网传输的有线电视业务。作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我公司对中央电视台的频道信号传输进入的是专网,不是开放的互联网;而且我公司是向电信运营商进行点对点传输,与爱上公司所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是一个范畴,并不侵犯其所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四、我公司向电信运营商传输的是整个频道信号,并不是单独的涉案节目;并且,我公司接收、解码、传输频道信号是一次性完成的、是即时的,我公司本身并不保存任何频道信号信息。IPTV中的“回看”功能仅为限于IPTV专网的用户在特定环境下通过特定入口按需求观看7天以内的电视节目,在时间、地点、范围等方面均存在诸多限制,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征不符,不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五、爱上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并不明确,其要求消除影响和赔偿高额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六、本案的性质实际上不是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而是在IPTV这种新型有线电视的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和谐问题。根据三网融合的相关规定和IPTV的业务运营模式等看,原告、被告、第三人是IPTV整个构架系统的三个不同主体,缺一不可,并不存在竞争关系,更谈不上不正当竞争。由于总平台和分平台对于电视频道信号的集成和播控、电信运营商的运营都有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及服务成本,都存在成本回收等问题,爱上公司对于最终通过IPTV将电视节目信号呈现在观众面前是有贡献的。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总平台和电信运营商沟通、磋商,达成一致,按照各自的贡献有所收益。
此外,我公司针对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的答辩意见进行回应:1.我公司与爱上公司在IPTV构架中是分平台和总平台的关系,是各自独立的主体,并非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所称的“二级平台和爱上公司是一个整体”。2.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与我公司的关系是IPTV构架中的不同组成部分,其工作内容并非其所称的仅提供技术支持或者仅是宽带传输服务,其所称“由河北广电公司承担涉案节目的法律责任”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无论是根据三网融合的规定还是从技术上讲,我公司作为分平台对于中央电视台频道信号的控制仅在接收、转码、传输给电信运营商这个环节,并非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所称的“从播出端到用户端均由河北广电负责和管理”。事实上,从运营商接收信号到客户端的传输是由电信运营商控制,“回看”信号亦由电信运营商向用户提供;并且,根据相关政策和协议约定,IPTV传输企业可以向IPTV集成播控平台提供节目和EPG条目,经IPTV播控平台审查后统一纳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源和EPG。因此,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在IPTV运营过程中并非仅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宽带传输服务。3.我公司作为分平台,按照中宣部和国家广电总局的规定接收、传输中央电视台的频道信号,既未因此向电信运营商收费也未向IPTV用户收费,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所称“原告完全可以向河北广电公司主张相应的利益”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一、原告权属等情况
《2019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春节联欢晚会》节目(简称涉案节目)片尾显示“2019年春节联欢晚会节目版权由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所有”。
2009年4月20日,中央电视台向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央视国际公司)出具授权书,其中载明:我台将我台拍摄、制作或者广播的,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或者获得相关授权的,我台所有电视频道及其所含之全部电视节目[包括但不限于现有及今后之:综艺晚会(包括但不限于:春节联欢晚会、元宵晚会、专题晚会)、访谈节目、体育赛事、社会活动、文化学术专栏、娱乐节目、重大事件报道、影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等],通过信息网络(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络、移动平台、IP电视、车载电视等新媒体传播平台)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转播或延时转播)、提供之权利,授权央视国际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独占行使,并授权央视国际公司作为上述权利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交易的独家代理。央视国际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上述权利并单独进行维权。前述所有授权内容自2006年4月28日起生效,至我台书面声明取消前述授权之日失效。
2013年6月,爱上公司注册成立,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括:承揽研究、开发、设计、建设、管理、维护多媒体互动网络系统及应用平台;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从事计算机网络、与网络相关的软硬件、多媒体科技、电视技术及其网络应用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文化艺术交流策划;等等。
2015年7月1日,央视国际公司向爱上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其依据前述央视授权所享有权利项下通过IP电视(包括但不限于IPTV、中国电信的ITV、智慧家庭以及中国联通的沃家庭、智慧沃家等符合国家IPTV定义的商业模式)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传播或延时传播)、提供之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以独占的形式转授权给爱上公司行使,爱上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针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授权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2017年7月1日,央视国际公司再次向爱上公司出具授权书,将上述授权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止。
2018年3月,原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合并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二、本案被诉侵权的行为
经爱上公司申请,北京市信德公证处于2019年2月4日对河北省石家庄市广安大街18-1号“美东国际大酒店”客房内播放电视节目的情况进行公证证据保全。该酒店客房内有电视机和标有“中国电信”字样的机顶盒,打开电视机和机顶盒,电视屏幕显示“河北IPTV·电信电视”画面,菜单栏显示有“直播频道”“电影”“电视剧”“4K影院”“回看”等选项;进入“直播频道”,其页面又分为“高清频道”“央视频道”“河北频道”“本地频道”“卫星频道”等选项,其中“央视频道”的下拉列表中显示有CCTV各个频道的列表,可以分别点击进入央视各频道的直播画面。上述公证中涉及到涉案节目的具体情况详见文书附表。从公证内容可以看出,涉案节目系经策划编排,通过摄影、录音、剪辑、制作等创作过程,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并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
除本案之外,爱上公司还针对“河北IPTV·电信电视”播放包括CCTV1、3、13、14等在内的中央电视台多个频道节目的情况进行公证取证。在公证过程中,在“河北IPTV·电信电视”的节目直播页面中,按遥控器“下”键,屏幕下方出现该频道节目列表,可以按照节目名称和直播时间选择7天之内的节目进行播放,回看模式下可对节目内容进行时间条的拖拽定位。截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河北IPTV·电信电视”仍在持续播放CCTV各频道节目。审理中,爱上公司放弃涉案节目在CCTV4、7频道传播信号的诉讼请求,而其针对“河北IPTV”提供CCTV1、3、13、14频道信号及节目进行公证取证的情况均已另案起诉,且本院在另案中针对上述各频道信号整体予以保护。
另,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本案涉及三网融合,即广电网、电信网、互联网,涉案信号传输方式并非传统有线电视网的信号传输。在我国,IPTV(交互式网络电视)由全国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和各省区市的集成播控分平台两级组成;集成播控总平台设在中央电视台,负责集成全国性节目源;各地分平台由各省市区电视台建设和运营,负责集成本地区节目源;分平台再与电信企业的IPTV传输系统对接,提供节目信号。IPTV与传统有线电视的区别包括,一是使用的传输网络不同,传统有线电视使用有线电视线路传输,IPTV使用电信企业互联网宽带网络中的专线光纤传输;二是传输方式不同,传统有线电视是单项传输,即用户只能被动接收电视台发出的信号,而IPTV是交互式传输,用户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内容的选择和播放。本案涉及的传输过程主要包括:IPTV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通过光纤将中央电视台等全国性节目源的直播信号集成传输到河北广电公司的交换机;同时,为保障信号传输安全,河北广电公司还使用卫星系统接收中央电视台等全国性节目源的直播信号作为备用信号并传输到交换机。审理中,河北广电公司表示实际上这两种信号来源无法区分,但按照《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规定,通过IPTV专线传输的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信号应当作为主信号,卫星接收信号作为备用信号。与此同时,河北广电公司将河北省级电视台及省内地方电视台的节目信号也传输到交换机。上述各信号经过转码、集成等处理并统一纳入河北广电公司的二级播控平台。该二级播控平台与电信运营商的核心系统相连,联通、电信、移动三大运营商分别从不同接口接收信号至其各自的核心系统中,再通过其各自互联网宽带网络中的电视专网传输到最终用户家中,用户使用机顶盒接收并观看电视节目。在上述各节目信号在二级播控平台集成时,河北广电公司还会加入点播数据、EPG管理及用户管理等内容,并传输至各电信运营商的核心系统。在此过程中,各电信运营商可以向河北广电公司申请加入个性化的节目内容及EPG(电子节目指南)管理菜单等,经过河北广电公司同意并集成后,再分别传输至各电信运营商的核心系统。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IPTV的“回看”与“点播”不同,“点播”系针对节目内容进行单独的存储并定制节目单可供用户选择播放,没有时间限制;而“回看”系在二级播控平台将直播信号传输到各运营商的核心系统后,该系统将保存7天×24小时的直播信号,并与河北广电公司提供的EPG管理菜单中的时间点相匹配,最终用户通过EPG管理菜单可以查找、定位到7天以内的某个时间点并播放该时点的电视节目,同时实现时间条的拖拽定位功能,故“直播”节目必然可以“回看”。此外,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回看”系来源于“直播”,故可以“回看”的节目必然有“直播”为前提。
三、“河北IPTV·电信电视”的运营情况
2002年,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注册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同步通信业务,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第一、二类卫星通信业务,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网络接入服务,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无线数据传送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等等。
2017年6月19日,河北广电公司(甲方)与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乙方)签订《智慧家庭IP电视业务合作协议》,其中载明:根据国家关于三网融合和IPTV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政策,甲乙双方就合作开展智慧家庭IPTV业务协议进行续签,达成如下协议:一、总则。1.1按照国务院《三网融合推广方案》和河北省《推进三网融合实施方案》工作要求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甲乙双方合作在河北省开展IPTV业务,向用户提供直播、点播、时移、回看及增值业务等。1.2甲方负责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和运营,负责业务中内容和信号的集成和播控,乙方负责集成播控平台与用户端之间的内容分发和信号传输和业务销售组织工作。1.3甲方负责集成播控环节的安全保障,乙方负责传输环节的安全保障。1.4IPTV全部内容由甲方集成播控平台集成后,经一个统一接口提供给乙方的IPTV传输系统。乙方的传输系统只能与甲方的集成播控平台通过统一接口实现对接。1.5甲乙双方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之间积极配合,开展市场营销和推广活动,共同发展IPTV业务。1.6综合考虑平台建设和运营、内容集成、网络建设和市场推广等因素,双方按约定的收入分成比例分享业务收入。1.8随着市场的发展,为保证IPTV内容不断优化,满足用户需求,乙方有权提出内容优化需求和建议,甲方应积极响应。1.9双方应建立联合运维保障团队和保障机制,快速响应用户投诉,快速处理业务运营过程中的技术缺陷和技术故障,确保业务正常运营,保障业务良好发展。二、权利和责任。2.1甲方权利和责任。2.1.2负责建设和运营IPTV集成播控平台。2.1.3负责全部内容及业务的集成和播控,包括内容及业务的接入,包括但不限于内容生产加工、内容业务审核、产品规划设计等。2.1.4负责河北省节目资源的组织、提供和运营管理。负责提供落地到本省范围内的直播频道、点播节目以及本省范围内落地的其他内容服务提供商的内容集成、审核播出,负责接入本地区IPTV内容服务平台。2.1.10负责本地区用户终端、电子节目指南(EPG)的管理,负责数字版权保护系统(DRM)的本地部署和应用。其中IPTV用户终端管理、终端认证、业务鉴权、产品计费等,按照国家及省政策要求与乙方按照“双认证、双计费”的管理方式共同完成,DRM在乙方配合下完成。2.1.11与乙方共同负责本地区增值服务业务的规划、开发和产品定价,双方共享收益分成。2.2乙方权利和责任。2.2.1负责IPTV传输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确保传输能力和传输质量。2.2.2负责IPTV市场推广、业务及设备销售与组织、技术服务、客户服务及日常维护等工作。2.2.3负责提供甲方平台到乙方传输分发平台的传输网络链路,将甲方平台节目信号及时完整传输到乙方平台和终端用户。2.2.4负责业务的用户管理和终端管理。2.2.5向甲方平台实时传送终端管理所需要的开户、订购、销户等用户信息。2.2.6配合甲方并协调机顶盒生产厂商,实现IPTV内容的数字版权保护(DRM)功能。2.2.7配合甲方完成用户操作IPTV的行为采集和分析,但涉及用户隐私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2.2.8参与并配合建设适合河北本地特色的IPTV的EPG。可以向甲方提供节目和EPG条目,经甲方审查后统一纳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源和EPG管理系统。2.2.12向甲方提供IDC资源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备安装机位、网络带宽资源等,配合甲方实现IPTV业务的相关功能,包括但不限于新增功能以及开展增值业务、行业服务所需的功能模块部署。2.3双方承诺。2.3.1由乙方实施收费工作,并代表甲方与用户签订相关协议。双方均认可协议所承载的内容并愿意作为协议一方共同实施。四、基础包收入结算。4.1基础包指用户开通IPTV业务后,所能享受的基础服务内容和基础功能,由直播、点播两部分组成,涵盖直播、时移、回看、免费点播等服务形式。其中直播频道主要包括:中央电视台和各省级电视台的上卫星的频道,河北电视台频道,河北省各设区市电视台频道,部分县区电视台频道,IPTV集成播控平台开办的轮播频道等;时移:2小时;回看:7天;点播节目库:约3万小时,每月更新约2500小时。4.2基础包费用由乙方负责向客户收取,双方按照本协议结算条款进行结算,业务定价可根据用户群、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4.3基础包市场销售策略由乙方制定,基础包单业务价格原则上参考有线电视收费。4.5乙方按开通的网上终端数与甲方逐月结算,结算给甲方的标准为每终端每月5.4元(5.4元=基础包结算标准9元*甲方应得比例60%)。五、增值业务的开展和收入结算。除基础包之外的增值业务收入、其他收入的收入分配方式,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八、知识产权约定。8.1双方保证本方所提供的内容或技术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情况。若发生一方因使用对方提供的内容或技术而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版权、商标)或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的情形,提供方将承担最终责任,并向本协议受损失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但由于获取方违反具体约定或不当使用所造成的除外。8.3双方确认,任何基于本协议的技术和内容提供,均将依照届时另行签订的独立授权协议的约定执行,且授权协议将自动成为本协议的补充部分。授权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处,以本协议为准。8.4无论是否在节目播放时标明服务提供方,提供方均应就侵权行为产生的问题承担解决的责任。甲方保证节目内容的合法性、多样性、丰富性和更新的及时性,内容包括拥有IPTV版权和行政许可的全国性内容和各地方区域性内容;承担因集成播控平台节目播出及内容而引起的各种责任,受理涉及内容方面的用户投诉。乙方负责将甲方IPTV集成播控平台输出的节目内容传输至用户端,并保证传输安全,保障用户体验,受理相应的投诉。十、合作期限。10.1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2017年1月16日后开展的相应业务适用本协议,本协议有效期2017年1月16日至2018年1月5日。10.2协议期满,若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向后顺延1年,顺延次数不限。如有异议,应在本协议期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
2017年7月26日,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向河北广电公司支付“信息系统服务费”1014766.09元,河北广电公司出具发票。审理中,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认可该费用系因二级播控平台向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提供节目服务而向河北广电公司支付的费用,但其表示并未因IPTV业务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河北广电公司则表示其不直接向最终用户收费,而是向电信企业收取服务费;电信企业也并未因IPTV业务单独单项向最终用户收费,而是在宽带收费中隐含了IPTV业务的费用,并以IPTV业务来提高宽带用户粘性。
本案中,爱上公司认为电信股份河北分公司与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共同参与了“河北IPTV·电信电视”的运营,并提交了网址为www.189.cn网站的ICP备案查询截屏,显示该网址的主办单位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家庭客户事业部;河北电信官网中关于“100M宽带和电信电视”的销售页面(网址为http://he.189.cn/service/kd_offer_all/kdinfoyy/order_submit.jsp?intaid=he-sy-kley-y5-)网页打印件,网页显示电信光宽带的服务内容包括100M宽带和电信电视两项,费用为60元每月,并且宣传了电信电视的诸多优势等。
四、河北广电公司及其与央视国际公司合作的相关情况。
2009年4月,河北广电公司注册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地面数字电视的工程建设、网络维护服务;短信息服务业务(全省);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网络视频制作,研发、设计、管理、维护多媒体互动网络系统及应用平台;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配套供应及组织安装施工、售后服务维修等相关服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设备销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等等。
2011年7月20日,河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出具《授权书》,授权河北广电公司负责河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的三网融合等新媒体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工作,包括:IP电视、互联网电视、手机电视、地面数字电视等节目的制作、播出、传输及市场运营。
2012年8月16日,央视国际公司(甲方)、河北广电公司(乙方)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丙方)签订《IPTV业务合作协议》,约定三方通过通信网络在河北省合作开展IPTV业务。甲方和乙方负责IPTV业务中全部内容的集成和播控,丙方负责IPTV信号传输。甲方会同乙方共同负责IPTV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集成播控平台分为两级,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由甲方负责建设运营,河北省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由甲方和乙方联合建设,由乙方负责运营。丙方负责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与分平台之间的信号传输和分平台与用户端之间的信号传输。IPTV内容由甲方和乙方联合建设IPTV机播控平台集成后,通过统一的接口接入到丙方的IPTV传输系统(业务平台)。丙方的IPTV传输系统(业务平台)只能与甲方、乙方联合建设的集成播控平台通过接口实现对接。其中,甲方负责全国性节目资源的组织和提供,并负责接入全国性IPTV内容平台;乙方负责河北省节目资源的组织和提供,并负责接入本地区IPTV内容平台,负责提供本省范围内的直播频道等以及本省范围内的内容服务提供商的内容;乙方负责与丙方IPTV传输系统(业务平台)的对接。本协议有效期三年,期满后自动顺延。
2018年5月28日,河北广播电视台向河北广电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河北广电公司为河北省IPTV、互联网电视和手机电视业务的集成播控独家投资、建设和经营单位,为与联通、电信、移动等电信运营商开展上述集成播控和经营业务的河北省唯一机构,授权期限长期有效。同日,河北广电公司出具《证明》称,河北电信(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电信股份河北分公司)、河北联通(中国联通集团河北省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移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作为河北地区的电信运营商,按照国家规定承担IPTV传输职能,负责为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电视用户端之间提供信号传输和相应技术保证。我公司向以上公司传输信号的平台,为同一个播控平台。
五、其他事实
(一)关于权属。2018年12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山东海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山东网络电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2018)鲁民终937号民事判决。在该判决中查明,2012年,中央电视台出具授权书,内容为兹独家授权中广影视公司(中央卫星电视传播中心)负责中央电视台拥有版权及相关权利的3、5、6、8整频道节目(以下简称授权内容)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地区的加密电视信号转播经营权、信号授权管理、收视费收缴和知识产权、节目版权保护等工作,具体包括:一、本授权书所包含的加密电视信号转播经营权是指通过有线电视、卫星电视、IP电视网络(含网络电视)向网络运营商提供授权内容的加密转播服务,并直接或间接通过其向用户收取费用。二、授权中广影视公司独家负责中央电视台3、5、6、8频道收视费收缴和市场运营管理工作。三、授权中广影视公司负责向签有合作协议的收视用户提供专用接收解码设备和咨询、维护、培训等技术服务,负责加解扰设备订购、信号开通和运行维护工作。本授权书有效期从2012年5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授权期为三年。2015年,中央电视台因同一事项向中广影视公司出具了授权书,期限为通过有线电视、卫星电视、无线电视转播经营权授权期限为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通过IP电视网络(含网络电视)转播经营权的授权期限为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二)关于国家政策。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在本案中提交了众多政策性文件,欲证明国家要求在三网融合过程中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负责节目的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电信企业负责为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用户端之间提供信号传输和相应技术保障,故其实施的信号传输是为了落实国家的三网融合政策服务。此外,河北广电公司亦提交众多政策性文件,欲证明中央电视台制作和播出节目系为宣传国家政策并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需求,其对中央电视台各频道节目在本省落地负有重大责任,系为完成行政职责所为,故不构成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经查,多份中央电视台各频道落地通知等文件中均要求各地广电机构应当做好中央电视台各频道的落地工作,但文件中注明系使用卫星传输或者通过有线电视传输。此外,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及其他众多政策性文件中,均要求三网融合参与单位应当规范对接,遵守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等。
(三)关于经济损失。爱上公司提交了众多媒体报道、合作协议等,欲证明涉案节目的收视率高、商业价值巨大。其中包括:央视国际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内容合作协议》,显示央视国际公司就《2018年春节联欢晚会》《2019年春节联欢晚会》向腾讯公司授权的费用分别为2100万元、2500万元;媒体报道显示,2019年央视春晚收视观众总规模达11.73亿人,比2018年同时段观众规模提升约4200万人,总收视率达30.07%,网络端总收视2.74%,通过网络直播收看春晚的时间达1.0626亿小时、通过网络点播收看春晚的时间达0.6283亿小时。
此外,爱上公司提交了若干媒体报道显示,2015年10月河北电信IPTV正式上线,截至2018年5月,河北电信IPTV用户数已达到550万户。据此,爱上公司认为,河北电信IPTV对其侵权范围巨大、损害后果严重。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与河北广电公司对上述媒体报道均不认可,经本院释明,二者拒绝提供河北电信IPTV的用户数量及收益情况,但确认“河北IPTV·电信电视”在河北省境内均已覆盖。
(四)关于诉讼支出。爱上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公证费、律师费、住宿费发票及交通费票据若干,用以证明其本案中的合理支出。
以上事实,有光盘、授权书、公证书、《智慧家庭IPTV业务合作协议》《内容合作协议》《委托制作合同》、证明、网页打印件、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以下:一、爱上公司是否享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河北IPTV·电信电视”的运营主体,即涉诉行为的责任主体;三、爱上公司对涉案节目、信号是否享有权利及权利内容;四、“河北IPTV·电信电视”中对涉案节目的“直播”“回看”行为是否构成侵害爱上公司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五、法律责任承担。
针对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爱上公司经中央电视台、央视国际公司授权,取得了中央电视台所有电视频道及其所含之全部电视节目通过IP电视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转播或延时转播)、提供之独占性权利,并有权以自己名义维权,授权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本案中,爱上公司对“河北IPTV·电信电视”的取证时间在2019年,即涉案行为发生在爱上公司获得授权的期限之内,与其获得的授权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故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虽然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以中广影视公司也获得了中央电视台的就3、5、6、8频道节目版权保护的独家授权,及央视国际公司未获得诉讼权利的转授权等为由,对爱上公司的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但经本院查明,中广影视公司获得IP电视网络的授权期限至2016年6月30日已终止,而中央电视台向央视国际公司,以及央视国际公司向爱上公司的授权性质均为独占,授权范围中均包含了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权利,故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针对争议焦点二。本案中,从传输渠道和过程来看,涉案节目系经光纤或者卫星信号传输,由河北广电公司的二级集成播控平台集成后,通过统一的接口接入到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的传输系统,并通过电信宽带网络中的专网传输到用户家中,用户开通IPTV业务后即可通过观看涉案节目。在上述过程中,河北广电公司和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二者共同促成了涉案节目通过“河北IPTV·电信电视”进行在线传播。从主观方面来看,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与河北广电公司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合作开展智慧家庭IPTV业务”;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由河北广电公司负责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和运营,负责业务内容和信号的集成和播控,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负责集成播控平台与用户端之间的内容分发和信号传输和业务销售组织工作,等等。本院认为,从河北广电公司与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的约定内容和行为结果来看,“河北IPTV·电信电视”系由二者以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运营,二者之间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其行为共同造就了“河北IPTV·电信电视”在线传播涉案节目的法律后果,故二者对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主张其仅提供宽带和接口对接,属于技术服务,涉案节目信号、内容的集成和播控均由河北广电公司负责,故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不应对“河北IPTV·电信电视”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之抗辩意见。本院认为,从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与河北广电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来看,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明确知晓该协议系双方为合作运营“河北IPTV·电信电视”而签署,虽然协议中存在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与河北广电公司负责不同工作的约定条款,但对于协议之外的第三方而言,二者系共同运营“河北IPTV·电信电视”,其协议内部约定的分工负责对外不产生抗辩效力。除合作协议以外,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在“河北IPTV·电信电视”运营过程中,仅仅提供了自动接入、自动传输的技术服务。并且,在合作协议中还存在“双方按约定的收入分成比例分享业务收入”“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参与并配合建设适合河北本地特色的IPTV的EPG,可以向河北广电公司提供节目和EPG条目,经河北广电公司审查后统一纳入集成播控分平台的节目源和EPG管理系统”“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向河北广电公司提供IDC资源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备安装机位、网络带宽资源等,配合河北广电公司实现IPTV业务的相关功能,包括但不限于新增功能以及开展增值业务、行业服务所需的功能模块部署”等等约定。上述约定表明,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对于“河北IPTV·电信电视”运营并非仅仅负有提供技术服务的职能,还包括了内容方面的合作,而且双方共享业务收入。此外,在“回看”功能中,在河北广电公司运营的二级播控平台将节目集成信号发送至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的核心系统后,由该核心系统保存并与相应的EPG管理菜单相匹配,从而使用户可以使用“回看”功能实现7天内节目的选择和播放。综上,在“河北IPTV·电信电视”的运营过程中,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并非仅仅提供宽带和接口对接的技术服务,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爱上公司主张电信股份河北分公司与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共同参与了“河北IPTV·电信电视”运营一节,本院认为,仅凭www.189.cn网站的主办单位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家庭客户事业部,以及该网站中部分销售页面中显示并宣传电信宽带及电信电视业务内容等证据,无法证明电信股份河北分公司实际参与到“河北IPTV·电信电视”运营过程中,故本院无法认定电信股份河北分公司系“河北IPTV·电信电视”的共同运营主体之一。
针对争议焦点三。爱上公司本案主张的权利来自于中央电视台的授权,故要确定爱上公司对涉案节目、频道信号所享有的权利,则首先需要确定中央电视台对涉案节目、频道信号所享有的权利内容。
关于节目内容。从公证内容可以看出,涉案节目系经策划编排,通过摄影、录音、剪辑、制作等创作过程,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并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涉案作品的片尾署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根据中央电视台及央视国际公司分别出具的授权书,以及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与原中央电视台的关系,爱上公司享有独占行使“通过IP电视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传播或延时传播)、提供”涉案作品的权利,同时有权独立维权,其享有的权利内容应当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内容一致,任何未经许可通过IP电视传播涉案作品的行为,均构成对爱上公司权利的侵犯。
关于河北广电公司及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所称,中央电视台制作涉案节目系由国家投资、系宣传国家政策及满足人民群众精神生活需要等抗辩意见,并不能改变涉案节目系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中央电视台系作品著作权人的性质,亦不能改变中央电视台、央视国际公司对爱上公司的授权合法有效,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节目信号。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本案中,中央电视台作为播出单位,涉案节目均系通过中央电视台不同频道进行播出,故其有权依法禁止其他主体未经许可转播其播放的涉案节目信号。爱上公司经中央电视台及央视国际公司的授权,亦享有在IP电视渠道内转播中央电视台播放的涉案节目信号之权利;相应的,爱上公司亦有权对未经许可在IP电视渠道内转播中央电视台播放的涉案节目信号之行为提起诉讼。
关于爱上公司并非广播组织,是否享有广播组织权一节。本院认为,虽然法律规定广播组织权由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但并未明确禁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将其享有的广播组织权授予其他主体行使,在此情况下,中央电视台有权将其享有的广播组织权授予其他主体行使,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爱上公司经合法授权亦可有效取得相应权利。
关于爱上公司在本案中既主张节目内容的著作权,又主张节目信号的广播组织权,是否构成重复诉讼一节。本院认为,节目内容的著作权来源于著作权人依法对其创作作品所享有的权利,中央电视台作为涉案节目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权,并有权将该等权利授予其他主体;与此同时,中央电视台作为涉案节目信号的广播组织,依法也享有广播组织权,同时亦有权将该等权利授予其他主体。假设中央电视台所播放的电视节目系由案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则中央电视台仅对其播放的节目信号享有广播组织权。本案中,由于中央电视台对涉案节目同时享有作品的著作权以及节目信号的广播组织权,其授予爱上公司的权利亦包含同样含义,故爱上公司有权在其获得授权的范围内对侵犯作品著作权或侵犯节目信号的广播组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但是,审理中,爱上公司放弃涉案节目在CCTV4、7频道传播信号的诉讼请求,而其针对“河北IPTV·电信电视”提供CCTV1、3、13、14频道信号及节目进行公证取证的情况均已另案起诉,且本院在另案中针对上述各频道信号整体予以保护,故对于涉案节目信号本院在本案中不再单独进行保护,对于爱上公司针对涉案节目信号的相关诉求,本院不再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四。本案中,“河北IPTV·电信电视”向公众提供了涉案节目的“直播”服务,该“直播”服务系由河北广电公司的交换机通过光纤或卫星接收到中央电视台信号之后,通过转码、集成后再作为二级播控平台,通过电信互联网宽带中的专网向最终用户实时转播。用户虽然可以通过网络直接观看节目,但此行为采用了非交互式的传播方式,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制的行为不同,其用户只能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指定的某个特定时间内获得作品,而无法基于个人意愿自由选择获得作品的时间。同时,该行为亦与广播权所控制的传播方式不同。著作权法规定,广播权是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因此,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广播权仅保护以无线方式进行的初始传播,及对无线传播的再传播。而本案中,河北广电公司自认系通过光纤及卫星两种渠道接收来自中央电视台的信号,且两种传输渠道无法区分,但依据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以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通过IPTV专线光纤传输的信号为主,因此本院无法确认其初始传播行为是采用无线方式,故其后续的通过二级播控平台集成并通过宽带网络中的专网再向最终用户的传播行为,亦无法为广播权所调整。鉴于“河北IPTV·电信电视”的上述行为特征并不同于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控制的行为,无法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加以调整,在无著作权法具体权项进行适用的情况下,考虑到该行为确有规制之必要,且为保护权利人利益,可适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予以规制。综上,本院认为,“河北IPTV·电信电视”未经许可通过网络实时转播涉案节目的行为,侵犯了爱上公司享有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关于“回看”。鉴于在河北广电公司与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的《智慧家庭IPTV业务合作协议》中约定“回看”包含在其基础包功能之中,且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在“河北IPTV·电信电视”中“回看”与“直播”存在对应关系,故虽然爱上公司在本案公证取证过程中并未取证涉案节目的回看情况,但结合上述事实以及爱上公司针对“河北IPTV·电信电视”播放包括CCTV1、3、13、14等在内的中央电视台多个频道节目进行公证取证的情况,本院仍有理由相信“河北IPTV·电信电视”提供了涉案节目的“回看”服务。“河北IPTV·电信电视”向用户提供涉案节目的“回看”服务,使得用户在特定节目播出后的7日内仍可查找到并可点击、观看,虽然此时的“点击、观看”并非完全随意的,但在“回看”服务的时间段内,用户可以在自行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随意观赏节目,并且可以通过拖拽时间条的方式任意选取自己想看的节目部分。因此,“河北IPTV·电信电视”提供的“回看”服务,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交互式传播行为的特征,其未经许可提供涉案节目的“回看”服务,侵害了爱上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河北广电公司及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所称,“回看”服务系来源于直播信号且通过专网传输,其在时间、地点、人员范围等方面均受限制,故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范围之抗辩意见。本院认为,首先,信息网络传播与传统传播方式最大的不同,在于信息网络传播是“交互式传播”,其特征在于受众可以自主的选择信息内容及接受传播的时间和地点,而传统传播方式均无法实现“交互式传播”,即受众只能按照服务提供者的安排被动的接收来自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内容。不论传播的内容是来自于对直播信号的存储还是来自于针对节目内容进行的单独存储,也不论传播的渠道是完全开放的互联网还是宽带网络中的IPTV专网,只要能够使受众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可以实现选择并播放自己想看的节目内容,就满足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交互式传播”的特征。其次,对于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规定的“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不应作过于严苛的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实质在于控制“交互式传播”行为,而“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仅是为了描述“交互式传播”的特征而已。任何通过网络(包括开放互联网、局域网或者IPTV专网等)实施的交互式传播行为都应当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而不能将“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绝对的理解为个人可以随意选择任一时刻和世界上的任何一个地点。在传播者限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只要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自行选择时间和地点去选取并播放,这一传播行为仍属于“交互式传播”,仍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制的行为。本案中,“河北IPTV·电信电视”向安装河北电信宽带并开通IPTV业务的用户提供7日内节目的“回看”服务,该用户既可以是普通家庭用户,也可以是如本案公证取证时所在的酒店,只要在安装河北电信宽带并开通IPTV业务的地点,用户就可以获得“回看”服务,因此其用户范围属于不特定的公众范围,用户获取服务的地点范围也是河北省内的不特定范围。同时,该“回看”服务使该等不特定用户可以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地点获取自己想看的涉案节目,并且可以通过拖拽时间条的方式任意选取自己想看的节目部分,其服务完全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交互式特征,构成对爱上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河北广电公司与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此外,本案中,爱上公司还主张上述被诉行为侵害了其复制权,对此本院认为,复制行为属于传播行为的必然前提,在著作权法对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分别规定不同权项的情况下,在本案中不论是“直播”或者“回看”,对于传播过程中的复制行为,不属于单独法律评价的范畴,对于爱上公司主张的复制权,本院不再支持。此外,鉴于本院已认定上述被诉行为分别构成对爱上公司享有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故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调整。
针对争议焦点五。本案中,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和河北广电公司以分工合作的方式通过“河北IPTV·电信电视”向用户提供涉案节目的直播、回看服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就涉案行为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故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和河北广电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爱上公司有权主张由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及河北广电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电信股份河北分公司参与经营了涉案IPTV服务,对爱上电视要求电信股份河北分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的行为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前所述,河北广电公司及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在IPTV平台提供涉案节目直播服务的行为,侵犯了爱上公司对涉案节目所享有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其提供涉案节目的回看服务的行为,侵犯了爱上公司对涉案节目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上述行为均会对爱上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对于爱上公司要求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及河北广电公司停止侵权并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消除影响的范围应当与河北广电公司及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涉案行为所可能产生的影响范围相当。
关于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及河北广电公司所持其在“河北IPTV·电信电视”中传播中央电视台涉案节目系履行工作职责,如果停播则与工作职责相悖,且违反公共利益等抗辩意见。本院认为,首先,河北广电公司经河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及河北省广播电视台授权,作为河北省IPTV集成播控的独家经营单位,的确负有建设、运营河北省IPTV业务的职责,与国家推广三网融合的政策相符。但是,河北广电公司性质上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系经营性主体,而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亦属于电信运营企业,二者共同运营的“河北IPTV·电信电视”亦非免费向公众提供,故其所谓履行工作职责之抗辩不能成立。与此同时,众多三网融合政策性文件均要求参与单位应当规范对接,遵守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等,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及河北广电公司亦应当如此。在河北广电公司建设、运营河北省IPTV之初,曾与央视国际公司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签订《IPTV业务合作协议》,因此其应当知道二级播控平台在向各电信运营商提供接口传输全国性节目源时需要获得集成播控总平台许可,但在后续与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的合作中,却并未获得集成播控总平台的授权或与其签订三方协议。二者未经许可传播中央电视台涉案节目,对爱上公司构成了著作权侵权,其以“公共利益”作为抗辩理由难以成立,依照著作权法规定,二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及河北广电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爱上公司的实际损失或河北广电公司及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的侵权获益,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节目的类型、价值,河北广电公司及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具体情节及其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主要考量因素包括:1.涉案节目的独创性、收视率、许可使用费等情况;2.媒体报道河北电信IPTV于2015年10月正式上线,截至2018年5月用户数已达到550万户;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与河北广电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经本院释明,二者拒绝提供用户数量及收益情况,但确认河北电信IPTV在河北省境内均已覆盖;3.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河北IPTV??电信电视”仍在持续播放CCTV各频道节目;4.河北广电公司及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之间就IPTV基础包服务的结算价格为每用户每月9元,但该基础包中涵盖中央电视台各频道、其他外省市电视台及河北省内地市级电视台等节目源及免费点播节目源;5.在河北广电公司及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提交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及其他众多政策性文件中,均要求三网融合参与单位应当规范对接,遵守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6.河北广电公司2012年曾与央视国际公司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签订《IPTV业务合作协议》,其应当知道二级播控平台在向各电信运营商提供接口传输全国性节目源时需要获得集成播控总平台许可,但在后续与电信集团河北分公司的合作中,二者并未获得集成播控总平台的授权或与其签订三方协议。
关于合理费用,对于爱上公司为本案所付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诉讼支出,本院根据合理性、必要性、相关性的原则,对有票据佐证且金额在合理范围之内的部分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及第三人河北广电无线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对《2019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春节联欢晚会》节目享有的著作权,即停止在其经营的“河北IPTV·电信电视”业务中提供对上述节目的直播、回看服务;
二、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及第三人河北广电无线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www.chinatelecom.com.cn网站河北省首页显著位置连续十日登载声明、在《法制日报》非中缝位置上登载声明,以消除其行为对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的不良影响(声明的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及第三人河北广电无线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三、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及第三人河北广电无线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四、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及第三人河北广电无线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合理费用1万元;
五、驳回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50元,由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及第三人河北广电无线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 巫 霁
审判员 乔 迪
审判员 谭雅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唐铁星
书记员 耿培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