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播电视台与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冀01知民初225号
案 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裁判日期: 2021年08月20日
(2021)冀01知民初225号
原告:河北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武鸿儒,系该台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丹桂路799号国创中心三期喜马拉雅2号楼。
法定代表人:余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广播电视台与被告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广播电视台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广播电视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广播电视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广播电视台负担。
审判长 李晓东
审判员 韩秋萍
审判员 贾喜周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娅萌
注:该案最终达到调解后,河北广播电视台撤诉。